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78號聲 請 人 中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8 月1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台灣新生報刊登廣告證明單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馮欽鳳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78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1 │台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52,836元 │94年3月3日 │AHC0000000 │ │ │ │高雄分行駐中│行高雄分行│ │ │ │ │ │ │ │油公司煉製事│ │ │ │ │ │ │ │ │代理出納經費│ │ │ │ │ │ │ │ │專戶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