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源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23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王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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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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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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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源合企業股份│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320,000元 │94年7月31日 │AQ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銀大發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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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