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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請人
源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23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王伯文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源合企業股份│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320,000元       │94年7月31日   │AQ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銀大發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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