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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請人
純正豆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0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陸翰宇即東齊│華僑商業銀│9998        │20,670元        │94年4月30日   │00000000    │      │
│    │商行        │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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