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安德魯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鳳山中山東路│鳳山郵局 │00000000 │18,356元 │92年10月20日 │BO512337 │ ││ │郵局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