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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請人
安德魯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鳳山中山東路│鳳山郵局 │00000000 │18,356元 │92年10月20日 │BO512337 │ ││ │郵局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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