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07號聲 請 人 源德興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慧君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0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金永茂企業有│合作金庫銀│42162 │144,953元 │94年1月10日 │PW0000000 │ │ │ │限公司 │行潮州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