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8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信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淑娟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 1 │李雪芳即捷克│高新商業銀│0000000 │16,965元 │94年7月31日 │KS0000000 │ │ │老爹餐館 │行青年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