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陳信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1 │李雪芳即捷克│高新商業銀│0000000 │16,965元 │94年7月31日 │KS0000000 ││ │老爹餐館 │行青年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