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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信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1 │李雪芳即捷克│高新商業銀│0000000 │16,965元 │94年7月31日 │KS0000000 ││ │老爹餐館 │行青年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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