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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尤逢鵬即進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5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紙,因被竊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楠盛股份有限│中國國際商│00000000 │203,533元 │94年8月10日 │0000000 │ ││ │公司 │業銀行楠梓│ │ │ │ │ ││ │ │分行 │ │ │ │ │ │├──┼──────┼─────┼──────┼────────┼───────┼──────┼───┤│002 │迪弘生物科技│臺灣中小企│031079 │14,180元 │94年6月8日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鳳山│ │ │ │ │ ││ │ │分行 │ │ │ │ │ │├──┼──────┼─────┼──────┼────────┼───────┼──────┼───┤│003 │迪弘生物科技│臺灣中小企│031079 │6,850元 │94年7月8日 │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鳳山│ │ │ │ │ ││ │ │分行 │ │ │ │ │ │├──┼──────┼─────┼──────┼────────┼───────┼──────┼───┤│004 │高登高爾夫有│臺灣中小企│040601 │10,920元 │94年6月5日 │0000000 │ ││ │限公司 │業銀行大發│ │ │ │ │ ││ │ │分行 │ │ │ │ │ │├──┼──────┼─────┼──────┼────────┼───────┼──────┼───┤│005 │高登高爾夫有│臺灣中小企│040601 │10,185元 │94年6月5日 │0000000 │ ││ │限公司 │業銀行大發│ │ │ │ │ ││ │ │分行 │ │ │ │ │ │├──┼──────┼─────┼──────┼────────┼───────┼──────┼───┤│006 │楊貴珠 │華僑商業銀│09667 │10,870元 │94年6月30日 │0000000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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