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6號

聲請人
尤逢鵬即進利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因被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38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7 月14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中華日報1 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95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五福文具印刷│板信商業銀│000000000   │7,500元         │94年6月30日   │089173      │      │
│    │企業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                │              │            │      │
├──┼──────┼─────┼──────┼────────┼───────┼──────┼───┤
│002 │警光保全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10,000元        │94年6月3日    │0000000     │      │
│    │公司        │行高雄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