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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請人
高盟行超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陳億芳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高盟行超商有│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9,918元 │94年9月27日 │ZS0000000 │ ││ │限公司 │銀北高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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