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60號
- 聲請人
- 高盟行超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陳億芳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高盟行超商有│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9,918元 │94年9月27日 │ZS0000000 │ ││ │限公司 │銀北高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