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1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政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劉法萱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1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富蓮企業社陳│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 │80,000元 │94年9月5日 │0000000 │ │ │ │宜嫻 │行左營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