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29號
- 聲請人
- 大政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叁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3、16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3、1639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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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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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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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財團法人喜憨│中國國際商│00000000 │125,000元 │94年8月31日 │0000000 │ │
│ │兒社會福利基│業銀行東高│ │ │ │ │ │
│ │金會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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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大政機電有限│高雄市第二│01421-7 │23,740元 │94年10月7日 │DA0000000 │ │
│ │公司 │信用合作社│ │ │ │ │ │
│ │ │苓雅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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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同上 │同上 │同上 │5,319元 │同上 │D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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