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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42號

聲請人
騰龍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陳億芳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騰龍科技開發│台灣中小企│40079 │100,000元 │94年11月15日 │AR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分行 │ │ │ │ │ │├──┼──────┼─────┼──────┼────────┼───────┼──────┼───┤│002 │騰龍科技開發│台灣中小企│40079 │50,000元 │94年11月15日 │AR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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