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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柯彩燕

  • 當事人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07號聲 請 人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益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9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紀芸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0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為達企業有限│華南銀行籬│000000000 │288,330元 │94年11月30日 │SC0000000 │ │ │ │公司 │仔內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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