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71號聲 請 人 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5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紙,因遭竊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崑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7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佑大電機股份│華南銀行光│000000000000│5,418元 │95年1月8日 │S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華分行 │ │ │ │ │ │ ├──┼──────┼─────┼──────┼────────┼───────┼──────┼───┤ │002 │佑大電機股份│華南銀行光│000000000000│111元 │94年12月8日 │S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華分行 │ │ │ │ │ │ ├──┼──────┼─────┼──────┼────────┼───────┼──────┼───┤ │003 │吉特實業有限│華南銀行光│000000000000│32,813元 │95年1月30日 │SC0000000 │ │ │ │公司 │華分行 │ │ │ │ │ │ ├──┼──────┼─────┼──────┼────────┼───────┼──────┼───┤ │004 │歐特異機電有│臺灣銀行前│000000000000│141,360元 │95年2月5日 │AP0000000 │ │ │ │限公司 │鎮分行 │ │ │ │ │ │ ├──┼──────┼─────┼──────┼────────┼───────┼──────┼───┤ │005 │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3,381元 │95年1月8日 │FA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 ├──┼──────┼─────┼──────┼────────┼───────┼──────┼───┤ │006 │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4,725元 │95年1月8日 │FA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 ├──┼──────┼─────┼──────┼────────┼───────┼──────┼───┤ │007 │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9,000元 │95年2月8日 │FA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 ├──┼──────┼─────┼──────┼────────┼───────┼──────┼───┤ │008 │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13,860元 │95年2月8日 │FA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 ├──┼──────┼─────┼──────┼────────┼───────┼──────┼───┤ │009 │玴偉水電工程│大眾商業銀│598-8 │8,829元 │94年11月25日 │AR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右昌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