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71號
- 聲請人
- 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5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紙,因遭竊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7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佑大電機股份│華南銀行光│000000000000│5,418元 │95年1月8日 │SC0000000 │ ││ │有限公司 │華分行 │ │ │ │ │ │├──┼──────┼─────┼──────┼────────┼───────┼──────┼───┤│002 │佑大電機股份│華南銀行光│000000000000│111元 │94年12月8日 │SC0000000 │ ││ │有限公司 │華分行 │ │ │ │ │ │├──┼──────┼─────┼──────┼────────┼───────┼──────┼───┤│003 │吉特實業有限│華南銀行光│000000000000│32,813元 │95年1月30日 │SC0000000 │ ││ │公司 │華分行 │ │ │ │ │ │├──┼──────┼─────┼──────┼────────┼───────┼──────┼───┤│004 │歐特異機電有│臺灣銀行前│000000000000│141,360元 │95年2月5日 │AP0000000 │ ││ │限公司 │鎮分行 │ │ │ │ │ │├──┼──────┼─────┼──────┼────────┼───────┼──────┼───┤│005 │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3,381元 │95年1月8日 │FAZ0000000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006 │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4,725元 │95年1月8日 │FAZ0000000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007 │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9,000元 │95年2月8日 │FAZ0000000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008 │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13,860元 │95年2月8日 │FAZ0000000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 │ │ │ │├──┼──────┼─────┼──────┼────────┼───────┼──────┼───┤│009 │玴偉水電工程│大眾商業銀│598-8 │8,829元 │94年11月25日 │AR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右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