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84號聲 請 人 南溢製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8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0,000元 │94年7月11日 │KB0000000 │ │ │ │苓雅分行 │行苓雅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