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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方錦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76號

聲請人
萬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6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000000000   │100,000元       │94年9月27日   │EH0000000   │      │
│    │新興分行    │行新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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