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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飛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雅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
│1   │香港商港龍航│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13,826元       │94年3月4日    │SH0000000   │      │
│    │空有限公司台│行新興分行│            │                │              │            │      │
│    │灣分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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