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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25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應煌因附表所示支票於95年2 月初
    遺失,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95年3 月11日、同年月16日之台灣時報。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148 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先後於95年3 月11日、16日刊登該
    裁定於台灣時報,至95年9 月16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張佳宜      │新興郵局  │000000000   │49,000元        │95年1月28日   │B0000000    │      │
├──┼──────┼─────┼──────┼────────┼───────┼──────┼───┤
│002 │六將廣告設計│合作金庫銀│000000000   │13,000元        │95年1月31日   │JG0000000   │      │
│    │工程有限公司│行三民分行│            │                │              │            │      │
├──┼──────┼─────┼──────┼────────┼───────┼──────┼───┤
│003 │私立聖心幼稚│高雄市第二│000000000   │2,500元         │95年2月10日   │FA0000000   │      │
│    │園          │信用合作社│            │                │              │            │      │
│    │            │左營分社  │            │                │              │            │      │
├──┼──────┼─────┼──────┼────────┼───────┼──────┼───┤
│004 │溫秀嫻      │萬泰商業銀│000000000   │8,800元         │95年2月15日   │AF0000000   │      │
│    │            │行高雄分行│            │                │              │            │      │
├──┼──────┼─────┼──────┼────────┼───────┼──────┼───┤
│005 │吉弘機械股份│高雄銀行楠│000000000   │25,305元        │95年3月31日   │AN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梓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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