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83號聲 請 人 陳春萬即東宏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2 月2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聯合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邱秋珍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8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1 │陳春萬即東宏│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25,850元 │95年2月22日 │0000000 │ │ │ │工程行 │行小港分行│8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