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2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228號
- 債權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歐吉勝即高品味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