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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朱盈吉

  • 當事人
    曾福順即福順工程行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558號債 權 人 曾福順即福順工程行 債 務 人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住所地在台南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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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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