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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2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0264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王文士即欣欣商行
債務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柒萬伍仟零陸拾元②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②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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