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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朱盈吉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0573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①債務人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丙○○、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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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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