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6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0605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浪
- 債務人
- 美商西南顧問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逸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壹萬零柒佰零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