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甲○○、司高雄
- 當事人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莊麗純即林園同心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1410號債 權 人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司高雄 債 務 人 郭莊麗純即林園同心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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