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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8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5878號

債權人
奇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甲○○住所地在台南,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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