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77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774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務人
新達工程行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達工程行、乙○○○、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新達工程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