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4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1428號
- 債權人
- 天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哈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哈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哈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