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4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341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債務人
- 統顧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樓之3
- 債務人
- 己○○
- 債務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⑴柒萬參仟壹佰壹拾捌點伍元⑵壹萬貳仟貳佰伍拾捌點捌元⑶壹萬零伍佰玖拾捌點陸元,及自民國⑴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⑵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⑶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⑵九⑶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⑵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⑶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給付時,均按本行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