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63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6311號
- 債權人
-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毅勤通信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毅勤通信工程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