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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6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即毅勤通信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6311號債 權 人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毅勤通信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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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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