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80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090號
- 債權人
- 和鑫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池傳豐即鑫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