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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6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162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玉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依所附證據無法表明請求金額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元之原因,請釋明。

三、債務人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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