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94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477號
- 債權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普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5樓
-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⑴肆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⑵肆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⑶肆萬伍仟參佰柒拾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⑷肆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