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19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943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陳家宏即陳隆即勤富企業社
- 債務人
- 快捷理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㈠債務人陳家宏即陳隆即勤富企業社、快捷理貨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陳家宏即陳隆即勤富企業社、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