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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19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943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陳家宏即陳隆即勤富企業社
債務人
快捷理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一、㈠債務人陳家宏即陳隆即勤富企業社、快捷理貨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陳家宏即陳隆即勤富企業社、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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