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0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4055號
- 債權人
-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施輝龍即維軒企業行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