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江全宏
- 關係人
- 金鼎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__破產。
選任__會計師、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日期轉換■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日期轉換■(星期__)■時間轉換■在本院第__法庭、大禮堂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__,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