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泓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鉅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裕特殊接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1號1
- 1號1
上列當事人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清償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6033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