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29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299號

聲請人
己○○
相對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36317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435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卷宗審究後,聲請人訴請之內容為⑴確認被告辛○○、庚○○、乙○○及壬○○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關係不存在。⑵就系爭建物之拍賣程序無效,並回復其所有權。是依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而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得聲請停止執行之情形不符,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停止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29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