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2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己○○
- 相對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辛○○
- 相對人
- 庚○○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36317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435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卷宗審究後,聲請人訴請之內容為⑴確認被告辛○○、庚○○、乙○○及壬○○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關係不存在。⑵就系爭建物之拍賣程序無效,並回復其所有權。是依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而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得聲請停止執行之情形不符,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停止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