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4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荃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澳司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玉川
上列當事人因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返還租賃物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388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經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2049號執行查封後,迄未起訴,而聲請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二、然查,聲請人就同一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業經另行聲請並經本院於96年7 月26日以本院96年度審聲字第487 號裁定命債權人起訴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重複,而難准許,應予駁回。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