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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477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47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荃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司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川

上列當事人因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返還租賃物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388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經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2049號執行查封後,迄未起訴,而聲請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二、然查,聲請人就同一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業經另行聲請並經本院於96年7 月26日以本院96年度審聲字第487 號裁定命債權人起訴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重複,而難准許,應予駁回。

民事第八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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