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8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85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瀛瑜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瀛瑜企業有限公司及陳元瑜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34,858元,則依上開比例核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26,144元(計算式:34,858x3/4=26,14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