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甲○○、丁○○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甲○○、丁○○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規費220 元、登報費300 元,合計為7,570 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謝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