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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謝靜雯
  • 法定代理人
    乙○○、丁○○

  •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甲○○、丁○○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甲○○、丁○○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規費220 元、登報費300 元,合計為7,570 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法 官 謝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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