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國堅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國堅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2月23日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借款期限約定至99年2 月23日止,分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8%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5 月24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尚欠721,538 元,及自96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3% 之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清償明細、利率表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21,538 元,及自96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3% 之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93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