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
- 反訴原告
- 明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反訴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育誠律師
- 反訴被告
- 致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啟律師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1,7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