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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甯馨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原   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7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 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96年7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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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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