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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7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1733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美佳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己○○○○○○
被告
之2
被告
丁○○
被告
之2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美佳地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93年10月25日起先後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1,300,000 元、2,50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約定至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6日、97年11月4 日止,分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分別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83% 、二年期定儲利率加年率4.36% 、基準利率加年率2.83% 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8 月5 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尚欠1,252,97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清償明細、利率表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52,97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3,47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1   │72,866  │自96年8 月│7.09% │自96年9 月27日起逾│
│    │        │26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78,952  │自96年8 月│6.885%│自96年9 月28日起逾│
│    │        │27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3   │1,101,16│自96年8 月│7.09% │自96年9 月5 日起逾│
│    │1       │5 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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