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9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1923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達盈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謝安闕已於民國95年10月12日死亡,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選任被告丙○○為本件訴訟達盈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核先敘明;又原告原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核准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權利主體同一。再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達盈公司邀同訴外人謝安闕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6 月14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達盈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謝安闕已於95年10月12日死亡,被告甲○為其母,依法應就其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96年8 月16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9230 號函、借據、放戶繳息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規定甚詳。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達盈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訴外人謝安闕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今其已殁,被告甲○為其繼承人,依法應就此財產上之義務負連帶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1923號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2,344,349元 │96.02.13 │年息8% │96.03.14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1923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達盈公司 │謝安闕 │2,500,000 │95.06.19~│按年息8%固定計│逾期清償在6 個月│96.02.12 ││ │ │ │元 │98.06.19 │算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分36期平均│ │10% ,逾期清償在│ ││ │ │ │ │攤還本息 │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