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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9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94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博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己○○○○○○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陸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零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博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29日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美金(下同)120,000元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借款期限約定自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最長不得超過120 天,並依原告通知之利率付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按原告信貸指標利率加碼年率8.4%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4 月4 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尚欠119,289.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授信約定書、交易紀錄單、到期通知書、進口單據到達處理紀錄單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9,289.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9,70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美金)│          │      │                  │
├──┼────┼─────┼───┼─────────┤
│1   │57,218.8│自95年4 月│7.8%  │自95年5 月4 日起逾│
│    │3       │4 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18,074.8│自95年6 月│8%    │自96年7 月2 日起逾│
│    │9       │2 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3   │43,995.9│自95年8 月│9.25% │自95年9 月2 日起逾│
│    │5       │2 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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