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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重訴字第1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重訴字第13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林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現應受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肆佰捌拾捌萬貳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參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林綉公司)於民國95年9 月20日邀同被告甲○○、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3 筆,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11,000,000 元 、4,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各如附表所示,10,000,000元、11,000,000元等2 筆前2 年按月繳息不還本,第3 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4,000,000 元該筆則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均按伊定儲指數利率加年息2.89% 機動計付,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10% ,超過六個月者,按放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林綉公司自95年11月20日起未繳納利息或本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甲○○、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上開借款金額、還款情況、利率及違約金約定各節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林綉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或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甲○○、戊○○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貸款金額 │ 未償金額 │借款期間  │利息起算日│利      息│違          約          金│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
├─┼─────┼─────┼─────┼─────┼─────┼─────────────┤
│1│10,000,000│10,000,000│95.09.20~│ 95.11.20 │年息5%    │自95.11.20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110.09.20 │          │          │期在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          │          │10% ,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20% 計算                  │
├─┼─────┼─────┼─────┼─────┼─────┼─────────────┤
│2│11,000,000│11,000,000│同      上│ 95.11.20 │年息5%    │自95.11.20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          │期在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          │          │10% ,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20% 計算                  │
├─┼─────┼─────┼─────┼─────┼─────┼─────────────┤
│3│ 4,000,000│ 3,882,109│95.09.20~│ 95.11.20 │年息5%    │自95.11.20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100.09.20 │          │          │期在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          │          │10% ,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
│  │          │          │          │          │          │20%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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