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重訴字第2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重訴字第23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正期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7 月4 日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就被告正期企業有限公司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本金新台幣(下同)10,000,000 元 內負連帶保證之責,嗣被告正期企業有限公司自96年1 月1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2,652,500 元、2,099,500 元、623,700 元、702,450 元、581,100 元、753,890 元、2,449,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約定至96年7 月11日、14日、21日、25日、28日、29日、30日止,分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1.01% 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3 月12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尚欠7,116,78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本票、動撥申請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催收款項帳、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表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116,78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1,48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1 │2,652,50│自96年3 月│5.14% │自96年4 月13日起逾│ │ │0 │12 日 起至│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清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864,999 │自96年5 月│5.18% │自96年6 月29日起逾│ │ │ │28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3 │439,648 │自96年5 月│5.18% │自96年6 月29日起逾│ │ │ │28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4 │488,746 │自96年5 月│5.18% │自96年6 月29日起逾│ │ │ │28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5 │406,060 │自96年5 月│5.18% │自96年6 月29日起逾│ │ │ │28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6 │530,216 │自96年5 月│5.18% │自96年6 月29日起逾│ │ │ │28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7 │1,734,62│自96年5 月│5.18% │自96年6 月29日起逾│ │ │0 │28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